保險部
Insurance Department
| 保險部 業務

(一) 農民健康保險(農保開辦沿革)
 
◎本會辦理農保及全民健康保險業務至94年底,共計總加保人數20,910人,並繼續辦理加保中。
(二) 眷屬依附健保
 
(三) 老農津貼承辦
 
(四) 農保給付申請
 
(五) 家畜保險  
舉辦養豬講習,促進毛豬飼養管理科學化,減少豬隻疾病發生,提高養豬收益及毛豬運銷量配合雲林肉品市場、台中肉品市場、台北縣家畜市場、南投肉品市場、彰化肉品市場運銷毛豬94年度共 10,140 頭。  
配合政府政策,增加豬隻保險頭數分擔養豬戶風險。  
配合鄉公所爭取補助購買優良種豬,改良品種,以因應加入WTO之衝擊。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成豬死亡保險。
(94年首次辦理成豬死亡保險示範 61,700 頭)
 
| 參加農保之農民資格須知
 
(一) 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 從事農業工作時間滿一年以上者。  

(三) 合下列各情形之一者:  
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翁姑、媳婦所有農地平均每人須0.1公頃從事農業生產者。  
佃農:本人或配偶承租0.2公頃農地,連續從事農業生產一年,租約期滿應續約。  
   
(四) 辦理農保須帶證件:(所有證件均為正本)
 
本人親自辦理。  
身分證、印章、十日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  
十日內土地謄本1份(戶內有加農保者平均每人0.1公頃)  
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須標記拍攝日期)二張以上。(加保土地每筆皆須檢附照片)  
申請人農會存摺及印章。  
每人一年內銷售農產品30,600元以上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5,100元以上之憑證。(合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所開立之收據或發票為限,應註明日期、品項、單價、數量、總價,並加蓋店章、負責人章,註明店家地址、聯絡電話,以便日後如須查證有所依循。)  
 
(五) 若可檢附下述相關證明文件,即免現地勘查。

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過去一年內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有案者。  
過去一年內公所造具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清冊」有案者。  
林業用地之森林登記證。  
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有農業經營使用之文件。  
 
(六) 投保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須主動向農會申報  

不論是以自耕農、佃農或雇農資格加保,加保後如有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被保險人應主動向農會申報,以保障加保權益。
 
戶籍異動 -->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農保即失效。  
自耕農之戶籍一旦與農地所有人不同戶即喪失農保資格。  
土地變動 -->如自有農地、承租農地或受僱從事農作之農地所有人、承租或農地面積變動。  
參加其他職業保險者,如勞保、公保及職業災害保險。
 
| 二崙鄉農會農保開辦沿革

為增進農民福利,維護農民健康,根據行政院指示,參照開辦勞工保險前例,以行政命令訂頌「台灣省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試辦要點」,自民國74年10月25日起試辦農民健康保險,由台灣省政府選定組織健全,財務結構良好,人員配置適當及其轄區醫療資源充足的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保險費由政府負擔百分之五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四十,投保農會負擔百分之十,每縣市選定兩鄉鎮農會開始試辦,當時雲林縣選定之農會中,其一因故無意承接試辦業務,而本會在農會財務條件未稱充裕的情況下,仍本著服務農民,照顧農民的使命,在相關民意代表協助下,爭取到雲林縣承接試辦的其一名額,為本鄉農民提供包括疾病、傷害、生育及喪葬補助費等給付申請,實質造福鄉里農民。

政府開辦農民健康保險之各階段簡介 :

第一階段 (74.10.25~76.10.24) : 以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依農會法第十二條規定入會的會員為限,不包括贊助會員,被保險人初次投保無最高年齡限制。對於試辦地區的農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和醫療照顧,因此廣受農民的歡迎與接納,未參加試辦地區則咸盼早日實施。

第二階段 (76.10.25~77.10.24) : 經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76年10月25日起第二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擴大投保地區,對初次投保之農民年齡,規定不得超過七十歲,但原已加保者不在此限。台北巿、高雄巿及福建省的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奉行政院於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核准,比照台灣省第二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要點之規定,參加試辦農民健康保險。

第三階段 (77.10.25~78.6.30 ) : 台灣省政府為貫徹照顧農民之政策目標,復報奉行政院核准,自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全面試辦農民健康保險並取消初次投保不得超過七十歲之限制,所有農民乃同蒙其惠。
 
第四階段 (78.7.1~至今 ) : 嗣中央根據此項試辦成效,以農民健康保險涉及農民權利和義務,亟宜立法以落實制度,於是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本條例為使保險範圍普及,除農會法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外,將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分為自耕農、佃農、雇農及自耕農、佃農配偶四種(非會員)納為投保對象。
 
| 申請眷屬依附健保
 
(一) 眷屬未滿20歲。(戶口名簿)

(二) 仍在學中。(蓋有當期註冊章之學生證)  

(三) 畢業後一年內 / 退伍後一年內。(畢業證書或退伍令)  

(四) 領有殘障手冊,不能自持生活者。
 
(五) 受禁治產宣告。  

應備書件:  
戶口名簿  
資格證明文件  
健保轉出單
| 請領老農津貼資格
 
(一) 年滿六十五歲,且為農保被保險人。  
 
(二) 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同一期間內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三) 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四)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7,000元。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3,500元。  
 
(五) 自102年起實施排富條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才受排富影響:(1)最近一年個人綜合所得超過50萬元;(2)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存款、農地、農舍不計,唯一自住房屋可扣除400萬元)。另,農委會規定,即將申領老年津貼者須辦理農保資格清查。為了農保被保險人的權益,請與本會配合及通力合作。  

申請老農津貼需帶證件:  
  身分證。  
  本人農會存摺。  
  申請人印章。  
   
申請老農津貼注意事項:  
 
*老年農民應於符合資格當月提出申請,勿提早或延遲以免權益受損。
 
*老年農民如有喪 失請領資格或死亡之情形,以本人或其家屬、繼承 人、農保喪葬津貼之領取人,應即依規定通知農會並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
 
| 農保給付申請
 
(一) 生育給付:
 
 ◎ 申請人印章及存摺 。
 ◎ 外籍配偶旅行證或居留證。
申請人全戶加保農地土地謄本(十日內,平均每人0.1公頃)。
 ◎ 申請人十日內戶籍謄本。

(二) 喪葬津貼:  

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  
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乙份。  
申請人戶籍謄本乙份 。  
申請人印章及存摺。  
全戶加保農地土地謄本(十 日內,平均每人0.1公頃)。  
 
(三) 身心障礙給付:  

農民健康保險身障診斷書。  
被保險人印章及存摺。  
申請人十日內全戶戶籍謄本。  
申請人全戶加保農地土地謄本(十日內,平均每人0.1公頃)。  

提醒您:
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標準:被保險人因傷病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尚遺留障礙,方可提出申請。各項身心障礙種類應治療時間規定如下:神經、耳鼻口、臟器、惡性腫瘤、中風等障礙,需治療半年以上;精神障礙則需二年以上,其它障礙皆需一年以上;另器官切除、手腳截肢、洗腎等項目於出院日後即可申請。而請領給付有時限二年為期,切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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