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生育給付:
◎ 申請人印章及存摺 。
◎ 外籍配偶旅行證或居留證。
◎ 申請人全戶加保農地土地謄本(十日內,平均每人0.1公頃)。
◎ 申請人十日內戶籍謄本。
(二) 喪葬津貼:
◎ 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
◎ 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乙份。
◎ 申請人戶籍謄本乙份 。
◎ 申請人印章及存摺。
◎ 全戶加保農地土地謄本(十 日內,平均每人0.1公頃)。
(三) 身心障礙給付:
◎ 農民健康保險身障診斷書。
◎ 被保險人印章及存摺。
◎ 申請人十日內全戶戶籍謄本。
◎ 申請人全戶加保農地土地謄本(十日內,平均每人0.1公頃)。
\ 提醒您 /
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標準:被保險人因傷病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尚遺留障礙,方可提出申請。各項身心障礙種類應治療時間規定如下:神經、耳鼻口、臟器、惡性腫瘤、中風等障礙,需治療半年以上;精神障礙則需二年以上,其它障礙皆需一年以上;另器官切除、手腳截肢、洗腎等項目於出院日後即可申請。而請領給付有時限二年為期,切勿拖延。